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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致豪提案 檢警調勿通知媒體拍凶嫌

2017/5/13 10:46(5/13 10:56 更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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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3日電)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今天增開會議,繼決議管制媒體自由進出警察等執法單位後,律師黃致豪提案檢警調不得主動通知媒體到場拍攝偵查中案件人(包括被告、被害人、證人)。

第一分組今天上午在司法院增開會議,出席委員、小燈泡母親王婉諭、小燈泡案王姓凶嫌委任律師黃致豪,因昨天一審判王嫌無期徒刑,受到矚目。黃致豪也曾任鄭捷、龔重安、蔡京京等人的辯護律師。

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在3月28日決議,為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,應管制媒體、案件無關人員,自由進出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等執法單位;後續遭外界批評「明著」限制媒體採訪的自由(言論自由)。

黃致豪今天提案指出,偵查中已繫屬檢察署之刑事案件的對外發言,應由地檢署依其相關發言人機制規定,決定得公開之範圍及程度,警調等司法警察機關未報請該管地檢署同意,不得將該等進行中之偵查案件,以記者會或其他方式披露予公眾或媒體知悉。

偵查中案件,檢警調等偵辦單位不得將所取得之影音證據或其他書、物證,以任何形式提供予公眾或媒體使用,也不得主動通知媒體到場拍攝偵查中案件相關人員(包括被告、被害人、證人),如媒體或民眾主動到場採訪、拍攝時,檢警調等偵辦單位應採取適當之隔離及遮蔽措施,以保障偵查中案件相關人員之隱私、名譽等人格權。

如有違失而致被拍攝人之隱私、名譽等人格權受損害者,應研議在國家賠償法或刑事訴訟法中規定,檢警調等偵辦單位因故意或過失違反上開偵查不公開之規定,除得請求該管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外,情節嚴重者,並得請求一定金額之懲罰性賠償,以此加重機關責任之立法,促使檢警調等偵辦單位落實偵查不公開之規定。

此外,關於偵查中使被告知悉偵查進度及取得資訊的對策,依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,建立偵查中被告閱卷制度,立法規範除有串供滅證而影響偵查密行原則之虞者外,原則上應賦予被告及其律師偵查中資訊取得權及閱卷權的保障。10605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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